11月9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新增: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职称证书在资质申请、招投标时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
相关单位在办理资质申请、招投标等业务时,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已对应的职称证书使用。
以上应用场景均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截至目前,全国31省只有山东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职称证书在资质申请、招投标时使用,其他省基本只提出在岗位和职称晋升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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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原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文规定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1、变化:由原来的56项调整为63项。
2、相同点:
一建、一造、监理等对应工程师职称,
二建、二造等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他对应关系详见附件
人社部: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此后,31省市相继发布对应目录。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31省均明确:
一建、一造对应工程师职称;
二建、二造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四川、湖南、安徽、江西、陕西、广西、新疆、海南等省份暂未将监理工程师列入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