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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编“上岸”后拒付尾款, 法院: 要付钱

极目新闻记者赵贝

通讯员夏欢

为考编报了培训机构的协议班,“上岸”后以培训机构临时更换培训老师、通过率不符、培训时长不足等问题为由,学员拒绝支付尾款。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学员支付培训机构6000元尾款。

案情显示,今年6月26日,小美(化名)通过微信与某教育培训机构小帅(化名)老师咨询了关于教师面试培训课程,并在小帅老师向其微信发送了《教师面试辅导课程清单》后,选择了课程清单中的B课程(该课程学费支付方式为“先交800元,上岸后补交6000元”),且微信回复“报的话我报B”,并支付了800元。

6月27日,小美入住指定的酒店参加培训,7月1日结束培训。7月28日,教师拟聘用名单公示,其中有小美。小帅老师通过微信多次向小美催收尾款,小美未回复也未付款。8月2日,小美与小帅老师就更换培训老师和培训课程问题进行了微信沟通。小美认为教育培训机构未向其发送具体合同内容,且存在临时更换培训老师、通过率不符、培训时长不足等问题。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讨回尾款,教育培训机构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教育培训机构小帅老师给小美发送了教育培训机构开设的《教师面试辅导课程清单》属于要约。小美明确回复“报的话,我报B”且支付了800元,应为小美对购买“实战面试协议B结构化科目”培训课程的承诺。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小美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小美提出的教育培训机构临时更换培训老师、通过率不符、培训时长不足等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教师面试辅导课程清单》里并未标明培训老师和通过率。且针对6月28日上午因学员有其他事情未培训的时间,双方也确认在后三天每天延长一小时培训时间来补足。

案涉培训属小班教学,并不存在服务差异,且小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受培训期间提出过异议或退出过培训。由于7月28日小美已明确被聘用为老师,支付条件已成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即支付余下的6000元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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