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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从张雪峰被诉谈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边界

近日,张雪峰因在其直播间中称“文科都是服务业,什么是服务业?总结称一个字就是‘舔’,就是‘爷我给你笑一个’。”而被博主顾言右起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顾言右要求张雪峰在国内省级报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一元精神损失费。目前该案已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

由于事件的不断发酵,引发了众多网友关于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热烈探讨。有人甚至引用伏尔泰名言“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为张雪峰辩解。那么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是否与一般大众一致?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

什么是公众人物?

在法律框架下,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至美国1964年著名的的纽约时报VS沙利文案。在该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诽谤诉讼中的原告是公职人员,那么只有在原告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的恶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赔偿;所谓“实际的恶意”,是指被告“知其虚假或因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其真假与否”。在后来的一些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又逐渐扩大了“实际的恶意”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这一规则适用的主体由公职人员扩大到“吸引了广泛的社会注意力的人物”,即公众人物。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又将公众人物分为三类:一是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官员,又称之为“完全的公众人物”。西方传统观点认为,高官无隐私,即达到一定级别的高官隐私权应受到限制。二是自愿的公众人物,又称之为“有限的公众人物”。三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在我国,目前没有对公众人物的法律定义。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的人物。

例如,前几日沸沸扬扬的“结婚16年三娃非亲生案”,当事人陈先生在开庭前几日通过直播披露案件细节使自己的粉丝数增长到60万,自愿的进入公众视野,为大众所知晓,同时粉丝数量达到60万势必会给陈先生带来巨大的收益,满足了认定公众人物的两个条件,但陈先生并没有什么影响力,且其自生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也并不密切,因此,陈先生不属于公众人物。

而张雪峰则不同,其从事的职业为高考、考研指导教师,账号更是拥有粉丝数量高达2400万,在学生及学生家长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基于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取得收益,因此属于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边界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法律框架下相对的自由。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有两方面,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这是我国所有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力最基本的底线,公众人物与一般公众都应在言论自由方面受到法律约束。

公众人物需保证其言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可能真实。由于公众人物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更多的社会资源,相较于一般公众,他们更有能力接近事实真相。这使得在涉及事实问题时,公众人物的言论必须在其能力范围内尽量还原事实。考虑到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他们在言论中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公众人物在就事实问题发表言论时,应进行充分的事先调查,或依赖比较权威、可信的来源,而不得随意传播从他处获取的严重失实或完全无法证实的信息。

公众人物在言论中应秉持高度的公正性。由于其受众广泛且言论传播迅速,任何进入公众视野的事物都会迅速引起广泛讨论。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即使他们的评论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评论不会导致严重后果。然而,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能力,他们发表的倾向性言论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大量网民对特定事件的看法,有时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新媒体平台上,公众人物的言论对其“粉丝”具有巨大的影响和召唤力。加之平台上的“点赞”、“评论”和“转发”等功能,公众人物的特定观点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并引发巨大反响。鉴于以上特性,公众人物在对热点问题进行评论时,应致力于保持客观公正。相反,过于偏激的言论可能将一般公众引向极端,为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潜在隐患。

公众人物的言论应当具备正向的价值引导。作为某一价值观代表者,公众人物的言行影响着关注他们的大众,甚至塑造了一种追随和模仿的文化。因此,公众人物在传达和弥合价值观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传递积极向上、正面激励的核心价值观,公众人物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提升人们的福祉。通过这种方式,公众人物能够在社会中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稳定贡献力量。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动力之一。因此公众人物基于其自身身份的特殊性,更应当注意言论的真实性、公正性、正向性,正确引导公众的价值取向。而且,作为公众人物也不能太“玻璃心”,毕竟从社会大众中获得了利益,那对于舆论就应当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作者简介:安启博,硕士学历,现北京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前央企法律工程师,上市民营企业法务总监,具有计算机、自动化、法学复合学科背景,阅历丰富,学识深广,涵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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