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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留学服务, 学员要求退还雅思学费及服务费获法院部分支持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留学服务纠纷案。

据悉,大四学生赵某在李某处上雅思课,学费20000元,二人口头约定由李某为赵某提供留学中介服务。后因对李某中介服务不满意,赵某要求终止双方课程培训及留学中介服务。双方就退费金额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赵某部分课时费16000元,留学中介费8000元。

因对留学服务不满要求对方退还费用,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中,大四学生赵某决定在毕业后出国留学,通过朋友介绍,与李某互加微信好友,就雅思辅导相关问题进行沟通。试听过后,赵某对李某的上课方式以及教学内容较为满意。此后,双方就雅思辅导课程的课程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商定,最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为赵某提供雅思考试写作和口语部分线上辅导课程,20节课,共计20000元。在李某为赵某上过4节辅导课后,李某表示其可以为赵某出国留学提供留学中介服务,申请6所学校,且费用比一般中介服务机构更低。基于对李某的信任,赵某和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为赵某提供留学中介服务,费用为15000元。此后,赵某因对李某提供的留学服务不满,要求与李某终止双方课程培训及留学中介服务。双方就退费金额多次协商未果。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为赵某提供雅思辅导以及留学中介服务之前,双方已经约定,因为个人原因没有上课,课时费只能按照行业惯例在剩余课时的基础上退一半,且当时按照20节课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如果现在退费,应按单节课收费1600元的标准计算。关于中介服务费,其为赵某提供的留学中介服务分为前期帮助择校、中期撰写文书、后期申请指导,三个板块共计15000元,其已经提供了前期择校以及中期撰写文书的服务,因此只能退款5000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通过微信就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应向赵某提供课程培训及留学中介服务,赵某应向李某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李某应退还赵某未发生的课时费用,截至起诉时,赵某剩余16节雅思课没有上。因双方仅对课程费用总额进行了确认,而未对退费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亦未就退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于李某按照行业标准退还一半课时费或按单次课程1600元进行收费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而在双方未就留学中介服务的内容、项目、收退费标准、时间节点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鉴于李某确为赵某提供了部分留学中介服务,参考行业惯例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某退还赵某部分课时费16000元,留学中介费8000元。

法官提示:要留意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认证

法官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建立合同关系。但是要说明的是,即便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事实合同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在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时,口头约定很难达到书面合同那种严谨明确的程度,往往约定模糊甚至没有约定,进而出现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当事人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达成服务意向之初,当事人便应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识,前期多对可能存在的争议点进行考虑,双方沟通确认纳入书面合同。如已经开始履行义务,也要固定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及时补签书面合同,将口头约定落到书面中。

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后,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供课程培训及留学中介服务,一方支付报酬。合同解除后,未提供的服务不再提供,未发生的费用也应相应退还。基于前期事实合同约定不够明确,也要综合考虑双方举证情况、行业惯例确定具体应退还的费用。

法官提示,在选择语言培训以及留学中介服务时,要多方对比,留意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认证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此外,双方还应签订书面合同,对一些涉及双方重要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要清楚地列入合同,以便出现纠纷时,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慕宏举编辑刘倩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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