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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下被裁员怎么办?

随着我国《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颁布,“双减”工作在各地稳步推进,效果显著,甚至还出现了“学生帮助相关部门查处违规培训机构”的新闻,切实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减轻了校外培训的负担。

而在“双减”推进的同时,工作效果越好,那么培训机构的效益就会越差,就会出现培训机构劳动者被裁员的现象。那么,面对被裁员的情况,劳动者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情形,的劳动者,不得被裁员。

另外,劳动者在离职时一定要看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解除协议的事由,如果劳动者被强制申请“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并以不发放工资以及《离职证明》作为要挟的,这些情况都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应当拒绝签订相关协议。

而对于因为效益下滑被安排调岗的劳动者,也要注意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变更的岗位与原岗位相差过大或者过于离谱的,劳动者也会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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