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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房”坐地起价,客房定价不能指望店家“自觉”

——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济南市民小王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帮办记者反映,考研在即,自己考点附近的酒店涨价过于离谱,经调查发现,“考研房”价格“暴涨”十分普遍,最高的甚至涨了8倍多,一晚房价高达1000多元。而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表示,酒店有自主定价权,如果酒店是明码标价而且没有价格欺诈行为,监管部门就没有对涨价进行干预的法律依据。(12月14日《齐鲁晚报》)

酒店需要盈利,依照淡旺季、客房入住率等客观因素灵活调整客房定价,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自主定价权使得酒店能够获得一定有弹性的盈利空间,但这样的权利到了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酒店手里,就成为牟取暴利的“法杖”,特别处于供不应求的需求时期,酒店“狮子大开口”,联合第三方平台,坐地起价,消费者不得不成为资本的“猎物”。因此,笔者认为,指望酒店自觉合理定价是不现实的,需要相关部门的干预,但问题在于相关部门的干预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就关于酒店的法律而言,我国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在全国范围内可以使用的法律,大部分都是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里面,律师在分析“考研房”涨价失控时,提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服务提供方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看似有法规在规制酒店经营行为,但类似于“社会公德”“诚信”这类“软性”要求其实很难界定,比较模糊,参考价值并不大,监管部门在“干预”的时候,也只能根据这些“软性”规定,采取约谈、警告这样一些力度较轻的措施,很难真正起到干预的作用。

酒店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比较广,关系复杂,很需要有针对性、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尤其是在这个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的时代,酒店仅靠官方直销已经无法维持,纷纷走向互联网平台分销的道路,酒店或是将房源分给平台销售,付其一定比例的佣金,或是直接将客房“批发”给平台,而往往不同平台的同一酒店同一房型还会出现较大的价格差异。在这次的“考研房”风波中,平台把锅甩给酒店,表示定价权并不在平台手上,拿佣金的平台确实没有定价权,但平台具有强大的客源优势,酒店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平台在竞争压力下会推出一些会员价、折扣券来调整价格。而已经从酒店处批发客房的平台就有完全的定价权,酒店为了稳定的利润将客房批发给平台,客房相当于货品,已经属于平台,这两种分销方式导致的客房价格波动和差异,常常直接扰乱了酒店的正常定价体系,仅靠“自觉”和“自主”酒店难以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保持正常规范的定价操作,一方面它“理不清”,另一方面它“够不着”。

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酒店在市场中像一个贪吃的小孩子,如果爸爸妈妈只抽象地告诉他要注意食品安全,不具体地规定他哪个东西能吃,哪个东西不能吃或者不能多吃,那这个小朋友面临的不是食物中毒,就是超重。总之,我国应该努力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来规制酒店行业,不能任其“野蛮生长”。

文/李知晓(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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