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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延迟费到底属于学校还是属于老师? 能等同于学校正常经费吗?

课后延迟费的分配,近段时期以来,一直都是老师们讨论议论的话题。在实行课后延迟服务以前,这项费用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便是有教师在学校临时辅导学生的现象,那也一定是出于义务与责任,但是,在实行“双减”和课后延迟以后,就有了这方面的相应规定,老师们额外付出了辛苦劳动,获得相关部门允许的应有的报酬,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课后延迟费的标准各地也都差不多,大部分都是百八十的样子,尽管费用不多,但是,却从根本上解决了孩子放学回家以后的散养状态,既解决了家长上班与孩子放学时间不同步的问题,又解决了孩子的作业无人辅导的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在乡村学校工作了多年的老教师,对课后延迟服务的情况比较了解,特别是在实行收费以后,很多老师和家长对课后延迟情况,有了不一样的认知。比如,有的老师认为,课后延迟活动,不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应该遵循自愿原则,不管给多少课后补助,有些老师确实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参加这项活动,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份内的教学任务,就想拥有属于自己的业余时间;而有的家长则认为,在实行延迟活动以前,也有课外活动和晚自习时间,并且当时都是不收费的,而在实行这一活动以后,学校的收费就成名正言顺的了。

而在学校收取延迟费用以后,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就像题主所说的情况那样,课后延迟费到底属于学校还是属于老师?能等同于学校正常经费吗?老师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其原因主要集中在延迟费用的分配方面,就拿乡村学校的课后延迟活动为例,大部分地方的标准都是每月一百,由于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规模大小不同,大学校上千人,而小学校可能不足百人,所以,那些大学校每月的收入就比小学校的收入多得多,比较典型的区别就是,大家同样都是课后延迟活动的参与老师,时间和付出也都差不多,而每月所得到课后延迟报酬却相差甚远。

产生这种看似分配不均的根源,说到底还在学校,因为不管是规模较大的学校还是一般的学校,在收取完学生的延迟活动费用以后,都是由学校统一支配的,如何才能更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这方面学校和老师们就出现了意见分歧,老师们觉得,既然是课后服务费用,就应该把这部分收入全部用在老师们身上,让老师们的价值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体现,而不应该出现不该有的截留挪用问题,而学校的想法则不是这样的,这样做也有他们自己的道理,因为在学校的延迟活动中,除了有任课老师在辅导学生,还有学校的管理层和其他一些辅教老师,他们也同样在为课后延迟在工作,所以,学校在分配这项资金时,当然应该全面考虑。

至于题主所说的是不是等同于学校经费的问题,其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有的学校故意和学校正常经费混为一谈,肯定有故意混淆视听的倾向,当然会引起老师们的不满,把本来不属于课后延迟的内容,也用这部分费用支出,就像想分一杯羹一样,这种做法确实有点过分,也确实是不可取的。从另一方面考虑,作为老师,既然参加了课后延迟活动,我们就应该按照工作规范把工作做好,完全没有必要把目光仅仅停留在那点所谓的费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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