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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用“支那”一词骂人, 法律上如何惩处?

近日,河北唐山一名女教师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被调查。据悉,涉事教师系唐山师范学院的退休女教师石文瑛,因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被刺事件,在其社交媒体账号上发了一条动态,尊称安倍晋三为“安倍先生”,并称关于其遇刺,庆幸自己朋友圈中没有看到“欢呼雀跃的xx劣根奴”。并且其利用社交媒体账号多次发表不当言论,崇尚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文化。

“支那”一词骂人,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有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作为自然人在社会上立足生活的重要精神支撑,每个人都希望维护好自己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良好声誉,其人格尊严受到宪法保护不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的不当侵害。

中华民族曾遭遇屈辱的历史,那段黑暗的历史是当今中华儿女不能忘记的屈辱,并且应当铭记历史,奋勇向前。“支那”是近代日本侵略者对中国的蔑称,具有高度的人格讽刺意味,用这样的称呼不仅是对中华民族名誉权的侵犯,也是对每一位中华儿女人格权的侵犯。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涉事教师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间接地是对中华民族及公民的人格侮辱,未尽到为人师表的先锋作用,应当对其不当言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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