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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一周三次违背失足妇女意愿, 事后夺回嫖资, 构成什么罪?

每年都号称是最难毕业季,每年都有大量的大学生毕业,为了避免压力延缓毕业,更多的人选择了考研,现在考研人数逐年递增,并且竞争压力已经逐步的高考华。

研究生如此大规模的扩招,萝卜快了不洗泥,各种各样素质不高的人,也开始混进原本高素质的队伍,也或许是人的素质高低,跟学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能说,高学历的人,才大部人眼里,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概率会小很多。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研究生,干的事儿非常的卑劣,可以说完全没有底线,比普通的人要差很多的那种。

基本案情

袁某是一名在校研究生,因为自身的因素,目前还没有女朋友,但正处在精力旺盛的年纪,需求比较强烈,就萌生了花钱找失足妇女的想法。

在现实中,尽管嫖娼是违法行为,但是在社会一般人的道德观念里面,一个未婚男性,找失足妇女,似乎并不算是太坏的事情。

你情我愿,用你有的,换别人有的,这本来就很公平,但是这个袁某很奇怪,自己有这方面的需求,但是仗着自己学历高,失足妇女极端鄙视,完全不把她们当人看。

袁某找到王丽,两人商谈好价格,但是袁某拒绝采取安全措施,王丽不同意继续,正打算走,袁某强行与王丽发生关系,被强迫的过程中,王丽拼命反抗,并试图拍视频,却遭到袁某殴打。

袁某找到舞厅认识的张娟,随后两人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二人在酒店交易过程中,由于袁某不采取安全措施,张娟不同意继续,却被袁某扇耳光,并被要求拍摄视频,随后强行发生关系。

袁某又找到在舞厅认识的汪梅,两人至酒店房间内交易,袁某以同样的手段要求发生关系,这一次汪梅不受这个气,第二天汪梅向公安机关报警。

而且更令人不齿的是,袁某同这三人发生关系后,还采取暴力手段,要回了已经支付的嫖资,而且还拍着不雅照片。

法律分析

袁某的行为,看似几次很普通的嫖娼行为,但实际上,已经触犯了,两个比较严重的刑法罪名,强奸罪和抢劫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犯罪,这个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

这里的妇女,没有任何职业身份智力上的差别,只要你不经妇女同意,就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罪,即便对方就是个失足妇女,也拥有性的自主权。

这里的自主权,是从始至终的自主权,并不因为和失足女谈好价格,开好房间,就意味着女性,完全同意了发生性行为。

本案中,失足妇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而袁某坚决不肯采取措施,此时失足妇女明确表示,反对继续进行,但是袁某不顾反对,依然和失足女发生关系,这个很明显,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如果说,只是不采取安全措施,只是袁某的个人喜好的话,那么这个把嫖资又抢走的行为,就实在是太恶劣了。

这个嫖资,对于失足女来说,是非法的收入,但是这个时候,失足女对这个财物处在占有的状态,袁某利用暴力行为,强行改变这种占有,也属于典型的抢劫行为。

综合来说,袁某因为看不起失足妇女,原本只是很轻微的违法行为,最终却演变成功,强奸和抢劫罪两个重罪,真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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