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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办名校办民校, 当休矣

文|21世纪教育研究院熊丙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近日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这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名校办民校明确说不。同时,虽然还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名校举办非营利民校,但是也明确规定名校不得从非营利民校中取得办学利益,这要求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名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校,也必须坚持从公益出发。

公办名校办民校,是我国各地都存在的做法。借助公办名校的资源与品牌,加上可以按民办收取学费,这一方式一度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但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我国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包括一些地方政府以这种方式推卸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导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比重偏高;有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被质疑为“假民办”,用的就是公共资源,但却以民办方式招生、收费,在办学中,还存在公办、民办不分的问题,对真正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并不公平;公办学校允许民办学校挂自己的校名,以此收取品牌输出费,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民办学校在招生时,也打着公办学校旗号,夸大宣传。

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意味着所有由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都将转为公办。而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如 名校举办民办学校,首先必须是非营利性,其次,公办学校将不能从非营利民办学校中获得办学利益——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必须完全用于继续办学。

这有利于坚持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但具体落实《实施条例》,还存在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切实增加对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加以严格监控。

依据《实施条例》,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这一规定,实施非义务教育的 公办学校,严格说来也不能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能再举办民办学校后,就可能允许公办 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初中,甚至小学。地方政府可以说这没有利用公办资源,即没花财政的钱。

即便严格按《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办 不从民办初中、小学中获得办学利益,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也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但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还依旧是利用公办资源发展民办,以此减轻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对此,需要在落实《实施条例》时加以明晰。

按《实施条例》, 公办学校举办实施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这类民办学校并不排除可以被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因为《实施条例》只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而且,这类实施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还可以进行关联交易,《实施条例》对其的要求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那么,这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公办 参与举办的非营利民办 被某社会组织或个人控制,并进行关联交易。这也就会带来公共教育资源流失,由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 成为上市公司的资产的问题。

我国去年已经要求所有独立学院完成转设,就是为了处理好公办高等学校与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高校的关系,完全由公办高校举办的独立院校要么转为公办,要么退出,由社会力量和公办高校共同举办,或者公办高校主要通过输出品牌举办的,则转为民办,与公办分手。

由此可见,需要对非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实施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做到不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与师生利益。否则,在治理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名校办民校现象后,实施非义务教育的 学校办民校这一问题会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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