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教育部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5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亮点较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只是其中之一。因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条规定从立法层面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即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实现教育公平。
正如业内人士所说,长期以来,在全国各地,几乎所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几乎所有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只是程度不同。允许义务教育搞“公参民”,是以民办名义高收费,把公益性办学变成营利性活动,扭曲了义务教育本质,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还严重影响教育均衡发展,加剧了择校热,加剧了教育焦虑,在义务教育学校之间还造成不公平竞争。
因此,这些年屡有声音呼吁,严格规范名校办民校,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因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建校资金或是依靠财政划拨,或是利用国有资源融资贷款,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若有足够资金用于“公参民”,不如直接开办更多公办学校。而且,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责任,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以政府投入为主,而非高收费。教育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允许义务教育搞“公参民”,是在弱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不符合新时代人们对美好教育的向往。
基于此,近年来,一些地方已在整顿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要么退回公办,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标准,要么与公办学校脱钩,彻底变民办。这种“非公即民”“公私分明”的改革在各地执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已禁止新办“公参民”学校,有的地方还岿然不动。此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终于从顶层设计提出要求,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相信义务教育“公参民”将会得到全面整改,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