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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 第二名举报第一名“违法”, 公务员不满服务年限辞职考事业编是否违法? 一审法院判了

状告人社局会不会“自断后路”?但为了“追求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近5年来,山东烟台的刘先生一直在依法维权。

事业单位招考,第二名举报第一名“违法”

刘先生是山东省烟台市人,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

2018年1月1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发布《201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经过笔试、面试,刘先生的总成绩排名报考岗位的第二名。娟子(化名)总成绩排名第一,和刘先生一起进入考察范围。期间刘先生获悉,娟子是烟台市栖霞市(县级市)某机关一名公务员,2013年9月入职,报名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招考时服务年限尚不够5年。

而《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明确提出,公务员在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是5年,服务不够5年,不得提出辞职。娟子先考试、后辞职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招生简章“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要求。

基于上述原因,刘先生及其家人对娟子的行为进行了反映、举报。

至于“娟子为何辞去公务员身份考事业编”,知情人分析,栖霞市是烟台下辖的一个县级市,距烟台市区有一定距离,各方面条件都不及烟台市区,这或许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娟子在辞职报告中则称“辞职是出于身体和家庭原因”。

第一次起诉因第一名尚未被录取,两级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对于刘先生的反映,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称:相关规定没有对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公务员可以应聘事业单位。娟子符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报考条件,其不存在“审查不严”和“不作为”问题。

烟台市栖霞市人社局回复则称:娟子公务员服务年限未满5年,参加2018年烟台开发区事业编公开招聘考试、面试后申请辞职的情况属实,但其未按规定向栖霞市人社局提交报考申请参加考试,并在通过面试后向人社局提交的辞职申请中隐瞒了报考事业编的情况。因此,栖霞市人社局建议栖霞市委撤销《关于同意娟子辞去公职的批复》,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娟子相应处分。

2019年5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聘用人选进行了公示:娟子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刘先生落聘。

刘先生不服,于2019年5月21日将烟台开发区人社局起诉至烟台开发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后者的行为违法并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因烟台开发区人社局并未作出最后的录取决定,未产生实质侵犯刘先生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故刘先生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20年1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刘先生的起诉。

刘先生上诉后,2020年4月,烟台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一名被录取后举报人再次起诉人社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录取结果

刘先生介绍,2021年1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不顾他的强烈反对,给娟子办理了聘用手续。

2021年9月,刘先生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聘用娟子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其聘用行为。

烟台市蓬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与开发区人社局发布《201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招聘简章第一条招聘范围和条件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资格条件。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资格、资质及证书,招聘人员均须于2018年1月28日之前取得。

娟子于2013年9月被录用为烟台市栖霞市某局某公务员。2018年5月7日,娟子以身体与家庭原因向栖霞人社局提出辞职申请。栖霞人社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同意娟子辞职的批复,2018年7月4日通知娟子办理辞职手续。2018年9月7日,栖霞人社局因娟子未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撤销了其辞职批复。2018年9月12日,娟子以同一理由重新提出辞职,栖霞人社局作出同意娟子辞职的批复。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娟子)未满公务员最低5年服务期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被告作出的聘用行政行为是否应予撤销。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娟子于2013年9月被录用为公务员,其报名参加2018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至招聘简章规定的截止日2018年1月28日,娟子未满新录用公务员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故娟子不符合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娟子在面试结束进入考察阶段后,在仍未满5年服务期的情况下,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2018年5月25日,栖霞市人社局作出同意娟子辞职的批复,虽然2018年9月7日,栖霞人社局因娟子未满5年最低服务期限,撤销了其辞职批复,但第三人娟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在考察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聘简章的规定对第三人的报名资格及第三人考察过程中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其作为出的聘用行为不符合招聘简章的规定,作出的聘用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2022年12月20日,烟台市蓬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作出的聘用娟子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科员的聘用行为,案件受理费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负担。

人社局不服上诉,举报人坚信二审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

刘先生称,一审宣判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和第三人娟子均提出了上诉。“2023年2月10日,我们收到了烟台中院的开庭传票,二审将于2月20日开庭。”

谈到此事对自己和家人的影响时,刘先生说,这样的案子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影响真的太大了。“近五年的时间,身心俱疲,历经磨难,我吃了很多苦,家里人也一直跟着操心上火,个中艰辛,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

刘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是正确公正的,对于当地人社局的违法行为认定是准确的。“但是当地人社局还是执拗的认为第三人符合条件,因此对于二审,我希望法院会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当时的招聘简章规定,若拟聘用人员被取消资格,依次等额递补

对于一审判决,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说,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撤销录用第三人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价值”。

钟兰安称,是否会补录第二名,需要依据招聘发布的相关招聘流程与文件确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当时发布的招聘简章明确写道:对聘用手续办结前因拟聘用人员被取消聘用资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招聘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第一名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名作为递补,会被录用,但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

谈到该案引发的警示和思考时,钟兰安称,对所有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而言,首先要确定自身是否符合招聘公告发布的报考和录用条件。其次,要严格遵守招聘公告发布的程序。最后,若认为招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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