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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教师被指出轨 生该担何责? 律师:违反师德但不涉及犯罪

极目新闻记者丁伟李贤诚

近日,上海某中学一女教师被丈夫举报与16岁的 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停职。此次上海事件中女老师是否会被判刑,引发广泛讨论。极目新闻记者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律师:年满14周岁是重要界限,双方都不涉及犯罪

此次上海市第二中学女教师被曝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涉事女教师是否与该男生发生性关系,该老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引发讨论。

20日,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涉事女教师已被停职接受调查,目前正处于调查阶段,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分析,从目前媒体公开的案情来看,涉事女教师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呼应而新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包括《刑法》236条第二款规定的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被侵害的对象都是女性,不包括男性。《刑法》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其被侵害的对象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但强制猥亵罪要求侵害人对受害人使用了强制、胁迫等手段从而发生性关系或者达到性满足,“猥亵儿童罪虽不要求强制手段,但是要求被侵害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在董文明看来,本案中女教师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是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如果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职业道德,或会受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章处罚。

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认为,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女教师的行为违反师德,系教育部明令禁止的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涉及犯罪。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以及第(十一)项规定“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系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系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加之学生尚属未成年,成年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婚外情或发生性关系,均有损教师身份,不利于健康师生关系的维系,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上,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有爱和性的自由。年满16周岁的男生若自愿与女教师恋爱或发生性行为,双方都不涉及犯罪。”刘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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