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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 某中学教室, 一名女班主任, 当着全班学生的面, 数落一名女生太张扬和各种不好的表现

令人发指!山西运城,某中学教室,一名女班主任,当着全班学生的面,数落一名女生太张扬和各种不好的表现,然后狂扇了她17个嘴巴子。然后,又数落一名男生成绩不好,然后扇了30多个大嘴巴子。孩子的脸都被打肿了,老师还打了他嘴巴2下,男生当场就哭了。

原来,上课铃响起起后,13岁男生小尧跑回座位,发现前桌女生拿走了他的笔,便去找她要回来。这是,班主任吕老师进来了,问谁的动静大,站起来。小尧和女生都站起来了。老师把他们俩叫出去,然后把他们俩先后叫到教室,当着同学的们侮辱、殴打。

小尧的妈妈接到女生妈妈电话后,让丈夫赶紧去看,发现孩子的脸都是红肿的,嘴角有血迹。小尧妈妈报警。警方做完笔录后,小尧爸爸带着去医院做了检查,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损伤,嘴唇被牙齿磕出血泡。

事后,班主任托人带慰问品去看望小尧,遭到小尧父母的拒绝。小尧的妈妈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管教的范畴,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目前,班主任已经被停职调查,教委和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那么,班主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罚呢?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管教的范畴,已经属于故意伤害了。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的;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如果被打的2名学生,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次,班主任的行为还应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教师在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该案中教师实施殴打学生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师法》第37条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说,班主任正处于更年期,但这不是打学生、侮辱学生的理由。等待她的不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被解聘,真是咎由自取。

再次,该打学生事件发生在学校,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班主任暴力殴打2名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学校显然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虽然多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但很多教师本着“严师出高徒”的思想,相信体罚的管理功能,照罚不误。但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暴力不是教育应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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