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 > 

蚌埠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审查标准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年审年检

一年一次(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形式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受理条件

1、年审合格; 2、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关于变更条件的要求。

申请材料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本地区规划指标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 必要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 必须以红头文件格式,主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无 查看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所需审核材料(对材料详细要求请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 必要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申请人提供 材料准确无误 无 查看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 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