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 > 

315吐槽大会|合肥一培训机构不愿将赠送课时计入退费 律师这样说

大皖新闻讯培训合同中约定双方解除合同,赠送的课时不予退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近日,合肥市民周女士就遇到这样的事情。其称自己在推销员赠送课程的推销下为女儿购买了27节课小主持人培训课。但在要求退费时,培训机构以6节为赠送课程为由,不愿将赠送课时计入退费。

2月29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协议约定赠送课时不予退费,该条款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培训机构应将赠送课程算在其中,退还给消费者。

市民投诉:赠送课程没上培训机构不予退还

去年5月,合肥市民周女士在逛街时遇到一个主持人培训机构的推销员,在推销员的推销下,其为4岁的女儿报名了一个小主持人线下培训班。共计21个课程,总费用6400元,"当时推销员说额外赠送6节课,我觉得还挺划算就给孩子报名了。"李女士说。

不过后期,周女士发现女儿对小主持人课程并不感兴趣,便在上了10节课之后跟推销员提出了退费申请。"因为我之前付钱的时候,这个推销员说可以退费的。"周女士说,自己于2024年春节前就跟培训班提出了自己的退费申请,但一直没有退下来。

"他就跟我说了,赠送的6节课不给退费,我觉得非常不合理。"周女士说,该培训班总课程数为27节课,课程单价为237元,周女士女儿有17个课程没有上,培训机构应该退还4029元。可是培训机构认为,周女士女儿其中的6节课程为赠送课程,在他们签订的协议里面写着,6节课程不退不换,而且上课的顺序是先上正价课后上赠送课,周女士女儿剩下的17个课程中,含不予退费的6个赠送课程及11个正价课程,正价课程为每节304元,周女士只能退费3344元。"这非常不合理,首先我是在她说的赠课推销下才给孩子报名的,而且她也没说先上正课还是先上赠送课,而且正价与赠送课程没有任何差别,我们怎么能分辨出来呢?"周女士表示,培训班应该退还其4029元。

培训机构:赠送课时不能计入退费

2月28日,大皖新闻记者在周女士提供的合广小主持课程协议中看到,在课时数一栏写着"21节+6节(赠送课时不退不换)",每节课时间为90分钟。另外,还写着,授课期内,若乙方提出退费申请,在甲方同意下,可按如下退费标准执行:前3次课不满意全额退费,只扣除3次课时费用,3次课后如有按照课程进度进行退费;在本协议有效期执行未超过一半时(包括已报名未开课人员):按以下标准:未上满全期三分之一课程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50%,上满全期三分之一及以上未满一半以内课程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50%;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不退还任何费用。

2月29日,大皖新闻记者来到位于合肥市包河万达金街三楼的合广小主持培训机构,一位徐姓工作人员表示,因协议标注了赠送课程不退不换,且先上的是正课最后再上赠送课程,所以只能将赠送课程扣除后再按照单价退还给消费者费用。"我们一直在协商,这6节课是赠送的,确实没办法退,但我们可以将6节赠课还给她使用,也可以让她赠送给别人使用。"该名工作人员称,将把此事上报给相关负责人。

律师看法:协议约定赠送课时不予退费为无效条款

安徽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双方书面合同中约定赠送课程不退不换,并且该约定系手写,但从该部分内容来看,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购买21节课送6节课。"那么在可以折算单次课时费的情况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据实按购买课时的单次课时进行计算,多余部分可予退还。"

陈金华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在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中虽然有对退费的约定,但该约定明显有失公平,对一方不利,该合同系商家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印制好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陈金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所以该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

此外,陈金华提醒广大家长,在平时与商家建立消费关系时要注意签署书面的合同并保存,留存支付费用的凭证,可以要求商家出具收据或发票,这样在发生争议有据可循。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 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