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安徽频道
田先进
近日
合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陪餐工作的通知》
规范校长(园长)陪餐工作流程
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陪餐工作的通知
一、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建立校级负责人陪餐制度,开展陪餐工作,记录陪餐过程。
二、学校须明确陪餐工作管理部门,科学制定陪餐计划,对陪餐人员开展培训。每餐均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一次,同时加强对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情况的检查。
四、陪餐人员应在食堂或者班级教室与学生一起用餐,不得另择场地单独就餐。学校不得给陪餐人员“开小灶”或者额外加餐。
五、陪餐人员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宜在学生就餐前30分钟,对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环境卫生、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饭菜外观、口味、质量、价格、份量以及学生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员服务、“制止餐饮浪费”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陪餐记录。
六、陪餐人员发现存在以下情况时,须立即通知暂停售卖,将问题食品下架封存,适时启动报告和调查程序:
1.饭菜有明显感官性状和口味异常的;
2.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
3.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4.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的。
七、陪餐人员应注重听取学生对食堂饭菜质量的意见建议,提出整改意见,跟进指导食堂改进工作、提高饭菜和服务质量。对学校食品安全“你呼我应”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检查,确保“呼”得顺畅,学校“回”得迅速认真。
八、陪餐管理部门须将陪餐记录进行归档、统计,将陪餐发现的问题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
九、陪餐人员发现多名同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等明显不适症状的,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程序进行报告,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安排人员救治,封存食品留样和食堂加工现场,并做好人员安抚工作。
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十一、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陪餐制度落实。对落实制度不力、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问题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学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危害学生安全健康问题、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