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篇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表8-4
适用情形 |
试用期期限 |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1个月 |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2个月 |
①劳动合同期限≥3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6个月 |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示】由于同工同酬的要求,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应当大于等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且该数额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者的孰高数;
(2)劳动合同未约定具体工资数额而是约定参照执行本单位相同岗位的工资制度的,或者约定了具体工资数额但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者的孰高数。
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条款),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
表8-5
情形 |
是否支付违约金 |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存在下列法定过错情形: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
劳动者并无法定过错情形 |
× |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法定过错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 |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 |
|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 |
|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 |
|
用人单位并无法定过错情形 |
√ |
竞业限制
1.适用范围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条款),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竞业限制补偿金
(1)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竞业限制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表8-6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重大变故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5.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二)协商解除
表8-7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双方自愿 协商一致 |
√ |
劳动者主动辞职 |
× |
(三)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
表8-8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提前通知解除 (“不想干”) |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
随时通知解除 (“没法干”) |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时候想走什么时候说)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没命干”) |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提示】根本不必告知,再不走命就没了…… |
√ |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表8-9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随时通知解除 (“不能用”) |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无过失性辞退或者提前通知解除 (“没法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
经济性裁员(“没办法”) |
(1)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特别程序 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②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 |
【提示】在上述法定解除的情形中,用人单位最怕“没”(没法干、没命干、没法用、没办法),只要一沾“没”,用人单位的钱就没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
【解释】解除是一方或者双方,“主动”、“人为”地提前结束合同;终止是出现法定事由后,“被动”地提前或如期结束合同。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表8-10
情形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
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
× |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不留用”) |
√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 |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不营业”) |
√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营业”) |
√ |
【提示】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只要一沾“不”(不留用、不营业),用人单位的钱就没了。
2.既不得解除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经济补偿金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单位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经济补偿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表8-11
经济补偿金 |
违约金 |
赔偿金 |
|
产生原因 |
法定 |
约定 |
法定 |
适用情形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劳动者无过错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 |
由于自己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
支付方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过错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
(二)是否应付经济补偿金?
1.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法干”、“没命干”)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法用”)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办法”)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留用”)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营业”)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基本思路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2.工作年限的确定
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1)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提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月工资的确定
(1)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高工资的特殊处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其他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2.手续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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