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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的正高级教师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公务员系统中的正县级吗?

前几天听到一个说法,讲“中小学的正高级教师待遇与正处级公务员相当”。这种说法究竟有没有道理?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明白中小学的正高级教师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国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开始于1986年,旨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然而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学科结构和教师结构的不断优化,职称制度的不合理性日渐显现。为适应新形势,相关部门在几年前启动了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都知道,在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之前,中学教师职称和小学教师职称是两条线,小学教师的最高职称“小学高级”,待遇只与中学教师的“中学一级”相当。这就意味着,无论教学水平多高,无论教学成绩多优秀,小学教师都基本没可能享受中学高级教师的待遇。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之后,中学教师职称序列和小学教师职称序列统一起来。现在的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二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则是一个新的、等级比高级教师更高的职称序列。

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划分,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属于高级职称;一级教师属于中级职称;二级教师是助理级,三级教师是员级,助理级和员级都属于初级职称。

很多人对近些年才出现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比较陌生,认为其待遇与正县级公务员相当,大概率是因为社会上流传着“高级教师相当于副县级公务员”的说法。如果高级教师的待遇与副县级公务员相当,正高级教师待遇与正县级公务员相当,就非常合情合理了。

这种说法不是完全不对。在同一个地区,公办中小学中高级教师的工资,的确是参照副县级公务员平均水平执行的;公办中小学中正高级教师的工资,也确实是参照正县级公务员平均水平执行的。但工资不等于收入,正高级教师和正县级公务员在收入上或有较大差距。

公务员有车补,如果是的特殊部门的公务员,还设有专项补贴。在普通的三四线城市,这两项收入非常可观,多的能达到日常工资的一半左右。如果考虑到公积金等其他方面的差距,公务员和教师的收入差或会拉得更大。

对公务员系统有所了解的人都清楚,地级市直属局机关“一把手”和下辖县区“一把手”是正县级干部,他们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也有比较广泛的人脉资源,这些东西恐怕连“最高级别”的教师都比不过。

当然,正高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也不低。那些在相关学科领域很有建树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不仅备受业界认可、学生欢迎,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获得额外收入,比如参与教材编写、举办学术讲座等。

由此可见,我们简单地把正县级公务员与中小学的正高级教师进行比对,是不科学的,也是比较不出结果的。他们处于两个不同的系统,虽然都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但分属两个不同的工资体系,收入和日常的福利待遇肯定不一样。

另外,同地区的正县级公务员,在不同的岗位上,待遇有很大不同;同地区的正高级教师,因为学科不同、声望不同,收入也会有很大不同。所以,在没有准确数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得出同一地区正高级教师平均工资与正县级公务员平均工资的差距。

话说回来,公务员晋级到正县级的概率很小,多数公务员终其一生,也只能熬到科级,正县级可望不可及。中小学教师晋级到正高级职称就更难了,按照相关规定,正高级教师占教师总量的比例大概在1%到3%之间,参与评聘的教师需要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很多地区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经历,并在教学教研和培养年轻教师等工作上取得突出贡献。不过,很多地区在正高级教师评聘过程中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加上正高级教师评聘实施时间不长,不少城市,正高级教师数量远不及正县级公务员数量,而中小学教师的总量远超公务员,因此中小学的正高级教师更为稀缺。

正县级公务员也好,正高级教师也罢,都是各自领域的“佼佼者”,也是各自领域年轻人的奋斗目标。我们不要太在意正县级公务员与正高级教师的待遇差距,而是要回归工作的“本真”:做一行专一行,做一行爱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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