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全力推进我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增加托位供给,鼓励和支持"托幼一体化"模式促进托育服务发展,9 月 7 日,我市出台鼓励和支持"托幼一体化"模式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具体举措,详情如下:
1. 整合优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规划设置。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中严格落实幼儿园、托育设施配建要求,将规定的配套托育机构建筑面积等指标合并到配套幼儿园设施指标中统一规划设置,在规划与选址、建设与验收、移交使用和责任与处罚等方面,执行《大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大教发〔2021〕15 号)相关规定,实现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核实。
2. 放开登记许可范围。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通过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营业范围由 3-6 岁变更为 2-6 岁或 0-6 岁,经改扩建后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即可开展和向社会提供托育服务。
3. 同等享受财政运行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托幼一体化运营模式的幼儿园(含增设的托班),按规定可同等享受幼儿园运行补助政策。
4. 优先争取给予项目支持。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十四五"期间新建和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的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优先申请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5. 取消托幼一体化机构备案程序。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可不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线上备案,基本情况信息通过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间共享信息获取,每年交换一次。
6. 实行一体化服务管理。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教育教学、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均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上级有关托育服务的政策文件等,由卫生健康部门向同级教育部门进行传递,由教育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贯彻落实。
7. 简化规范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和卫生评价工作。每年定期组织两次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一次卫生保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对已经取得"合格"卫生评价报告的幼儿园,实行托幼一体化后不再重新进行卫生评价;对新开办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要在收齐申报材料后 8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卫生评价工作,评价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