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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持有过桥签期间, 能再申请新签证吗? 取决于Section 48条款

澳洲作为旅行,留学和移民的热点国家,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签证申请需要处理,许多签证申请人会选择独自处理签证申请事宜。

由于缺乏对澳洲签证法律体系的了解,难免会出现一些签证取消或者拒签的情况,今天澳洲移民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签证取消以及拒签相关的法条 Section 48条款。

澳大利亚作为移民国家,涉及签证的法律条款可以说是十分复杂,而且很多法律条款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也会逐步添加更加具体的条例。

对于普通申请者,一个常见的情况就是,往往个人申请者会选择在上一个签证即将到期的时候,提交下一个签证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新的签证申请被拒签,该申请人在持有过桥签证的情况下,仍在澳洲继续申请新的签证就会受到限制,而 Section 48 条款,就是移民法中管辖上述情况的法条。

在签证被拒签之后,法条48会限制申请人在澳洲申请大多数类别的签证;但是,如果被拒签的申请人仍然持有实质性签证,法条48则并不限制申请人的签证申请。

涉及到法条解读的内容很容易让人迷惑,我们用几个简单的实际案例来说明法条48的限制。

案例一

A自己申请了485签证,但是由于对签证申请的不了解,在申请的过程中犯了一个错误,导致485签证被拒签,在A的旧的学生签过期前,快速的申请了一个新的学生签。

虽然A有了一次拒签,但是因为他的旧的学生签并没有过期,所以法条48并不适用。但是,在等待新的学生签下签的阶段,旧有的学生签到期了,A目前持有的是过桥签,法条48就会对A适用了,即,此时A无法申请新的签证除非学生签下签。

案例二

W申请了学生签但是被拒签,W在持有过桥签的时候上诉AAT。此时,法条48会限制W申请新的签证;但是凑巧的是W收到了189签证的邀请,但是却不能申请189签证,因为此时W仍在澳洲境内受到法条48的影响。

W申请了一个出境的过桥签B用于离境澳洲,当W离境的时候,就不受到法条48的限制了,此时W就可以提交189签证了,之后W依靠BVB返回澳洲。

由于法条48(3)的限制,W在持有过桥签B入境之后仍然不可以提交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但是在W的案例里面,W可以等到189最后的决议。

由上面2个案例可以看出法条48对于个人签证申请上的影响,实际操作中,由于每个人的情况并不相同,而且个案往往会更加复杂一些,所以对于法条48的理解和运用就比较考验签证申请机构的水平了。

某些情况下法条48是可以豁免的,以下的签证申请是可以豁免法条48的:

配偶签证(100,309,801,820);

难民签证 (866);

医疗签证 (602);

领土庇护签证 (800);

边境签证(773);

特殊类别签证 (444);

过桥签;

状态解除类签证 (851);

儿童居住签证 (802);

案例分析

K申请学生签被拒签,上诉AAT但是没有取得成功,之后K申请难民签证同样被拒签,K持续上诉AAT,已经等待了2年等待开庭。

于此同时K与一名澳洲公民相爱并且结婚,同时有了孩子,孩子是澳洲公民。现在K可以申请配偶签证,因为配偶签证可以获得法条48的豁免。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案例中,即使没有孩子K也可以申请配偶签证而不用离开澳洲,因为配偶签证是可以豁免法条48的。

总结起来说,法条48主要指的是,申请人在澳洲递交了一个签证然后该签证被拒签,拒签后申请人在没有持有实质性签证 (实质性签证可以是,旅游签,学生签,485工签等签证 )的情况下,除了特别规定的签证之外,申请人将没有资格在澳洲进一步申请其他任何签证。

通常来讲,澳洲签证拒签或者取消都会对之后的申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个人申请人来说,如果对于自己的申请不确定或者有拿不准的地方,建议尽量去寻找专业的中介来代为处理签证申请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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