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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大学生工厂实习, 三次请病假都被拒绝, 生命永远定格在流水线

2022年,云南某职业院校为了赚取劳工中介费,以实习的名义将学生全部送往江西南昌某工厂进行劳作。然而就在2月11日,该院校中的一名学生在电子厂工作时,因过度劳累而引发呼吸衰竭,并最终不幸死亡。

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学生们在电子厂内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是十个小时,但是工厂实际的管理却并非如此,他们经常强迫学生们工作12个小时以上。

这样的工作强度对于尚且年轻的学生们来说是难以承受的,除此之外,工厂安排的伙食也很糟糕,经常是一些寡淡的稀粥和大白菜,连肉沫都见不到。

这样一来,长时间劳作的学生们又该如何补充营养呢?要知道机械式的重复劳作对人身体的能量消耗是很大的,更何况工厂内能够支配用来休息的时间少之又少。

除了用来吃饭的时间外,这12个小时里学生们在不停地劳作,丝毫喘息的机会都没有。不少的学生在工作了一周后,哭天喊地要辞职。但是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一旦他们提前离开的话,那么他们将拿不到任何的薪水。这样一来,即便学生们再苦再累,他们也必须咬着牙挺过这两个月。

在2月7日,有一位名叫小杨的学生感冒发烧。当他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时,他感觉到自己实在体力不支。于是他就向主管请假,但是主管却并未给他批假。

原因是主管认为他还能够再坚持下去,毕竟在他看来小感冒根本就算不了什么,只要员工还活着,那么他们就必须成为工厂的劳动机器,源源不断的为资本家挣钱。

就这样,三天后,小杨的感冒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还逐渐加重。他出现了严重的头晕情况,心脏也经常受到压迫,呼吸不畅。他曾多次去主管的办公室,请求他批准假期,但是都被主管拒绝了。

到2月10日,小杨在自己工作岗位上不停的吐血,主管见他的身体情况的确堪忧,这才给他批了假期。但是他只能允许小杨在下班后与自己一同去诊所看病。

也就是说,在小杨看病的过程中,他必须对小杨实行监督,保证他没有利用假期去做其他的事情。然而当晚下班后,附近的诊所都关门了。

主管和小杨扑了个空,此时的小杨高烧却久久不退,主管在明知他病情艰难的情况下,选择了视而不见,让小杨回宿舍睡觉。也正是因为他的疏忽,导致了小杨最终死在病床上。原因是那时的小杨已病入膏肓,当他在第二天清晨被送去医院后,时间已经太晚了,医生也无能为力。

小杨死后,他的父母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中。而学校和工厂也必须为此事付出责任,毕竟按理说小杨就读的是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的护理专业,这一专业的学生就算去实习,也应当被分配到医院才是。

可学校却强迫学生去了电子厂,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大量的劳工中介费用。而工厂不顾工人的性命安全,强迫工人长时间工作12个小时以上,并拒绝批准工人假期,他们的这一行为是导致小杨死亡的直接原因。

当小杨的父母拿着儿子的死亡证明去向学校和工厂讨要补偿时,学校为了不将事情闹大,承诺给小杨父母66万元的补偿。而与此同时,工厂也想将这件事情掩盖下来,他们称可以支付小杨父母90万元的赔偿。

可惜的是学校与工厂的承诺到底是口头承诺而已,当小杨的父母要求他们兑现时,他们却找来各种理由搪塞,不停的拉扯,甚至是说谎。经过一番争执后,学校愿意为了保住声誉去履行承诺,而工厂却表示他们最多只能赔偿30万元。

那么假使小杨的父母上诉,又是否会有胜算呢?答案是肯定的。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其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其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天十二个小时的劳动强度早已违背了劳动法的要求,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已经违背了法律,且严重侵害了小杨的人身权益。此外,尽管小杨仅仅只是学校派过来的实习生,但是他与工厂依旧签订了合同,小杨的病情属于工伤,主管一拖再拖不予批假是导致小杨死亡最为直接的原因,工厂应当对小杨之死负起主要的责任。

目前,工厂的管理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不公的现象,工人们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劳工中介的兴起尽管能为工厂招工带来便利,但是它也给了某些唯利是图之人有机可乘的机会,毕竟中介通过从劳动者手中抽取提成,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坐享其成。

这样一来,工人们拿到手的薪资反而会减少,但是劳作的时间与强度却是不变的。劳工中介的出现或许仅仅是对资本家有利,因为这将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少,招工的效率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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