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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规则

“专家证人”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针对专业领域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帮助法院或仲裁庭讲授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作出推断、解释理论依据等,进而帮助法院或仲裁庭更好的理解证据,使其得以依据全部案件证据后作出平衡并给出最后判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一般可以被分为“一次性专家证人”one-off expert和“专职专家证人”professional expert两类,当事人通过专业组织发布的名单或合作律所自建的专家名单库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专家证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甚至都会优先选择全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为其作为“职业性选手”会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且所需费用也几乎和一次性专家证人相当。在实践中,专家证人的意见作为专家证据显然具有专业领域的局限性,而法官或仲裁员则需要全面考虑事实和法律问题。在部分案件中,法官或仲裁员与专家证人的意见可能一致,但也会存在许多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法官则需要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对专家证据进行衡量,进而帮助其更好的进行裁判。

一、最后结论规则ultimate issue rule

由于法官或仲裁员和专家证人各自所处的立场截然不同,法官或仲裁员往往是根据专家证人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平衡各种可能性的基础上凭借自己的经验和阅历做出的司法判断,而专家证人则是单纯基于其专业技术上的判断,无法像法官一样进行逻辑推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在实践中,法官或仲裁员面对专家证人的意见时应当予以谨慎对待,避免过于深入分析而将自己代入专家证人的角度来认定事实。

“最后结论规则”是英国特有的证据规则,其指的是专家证人不能做出案件的最后结论性意见,以避免没有受过司法训练的陪审团过度受其影响。Neville大法官在Joseph Crosfield & Sons v. Technichemical Laboratories Ltd (1913) 30 PRC 297先例中认为:“It was not competent for witnesses to express their opinion on the issue which the jury was to determine.”。此外,Taylor大法官在R v. Stockwell(1993) 97 Cr App R 260先例中也认为:“The rationale behind the supposed prohibition is that the expert should not usurp the functions of the jury.”

但是随着该规则的逐步推行,人们发现其直接影响到了专家证人作证的效果。一些学者甚至提出,即便专家证人存在违反最后结论规则的行为,但法官或仲裁员也完全有能力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采纳该专家证人的意见。此外,针对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可能单纯依靠专家证人的意见就可以做出裁判,在该情况下很难避免专家证人不作出最后的结论来协助法官或仲裁员进行审理。可见,简单排除专家证人的证据规则没有丝毫的实际意义,而是要结合案件审查专家意见所依据的理由是否合理,如果理由合理,则其结果必然也是合理的,以此帮助法官或仲裁员进行裁判。

因此,英国《Civil Evidence Act 1972》之section3就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在庭上发表的意见应当是可接受的,专家证人应该是为法院的决定提供证据,他们不提供决定本身或者替法院作出任何决定。

正如2019年英国律师学院Inn of Courts下的The Inns of Court College of Advocacy发布的“Guidance on the preparation, admission and examination of expert evidence”指引说道:“Experts do not provide the final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ich the court has to decide. Their evidence goes no further than forming part of the material on which the decision is based.”

二、普通知识规则Common knowledge rule

普通知识规则指的是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通过双方代理律师的介绍就能基于其自身常识和人生阅历理解的普通知识,无需专家证人进行协助。例如,R v, Turner (1975) QB 834上诉庭先例是一起关于指控被告人谋杀女朋友的刑事案件,虽然被告人没有声称其患有精神疾病,但其抗辩理由却是因为女友的不忠导致其激情杀人,为此其还特意申请了专家证人去证明激情杀人符合一个正常人当时的应激反应。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申请,认为该申请事项并不涉及专业问题,普通人完全可以结合事实来判断其行为是否自然,而无需专家证人介入。因此,Lawton大法官说道:“An expert’s opinion is admissible to furnish the Court with scientific information which is likely to be outside the experience and knowledge of a judge or jury. If on the proven fact a judge or jury can form their own conclusions without help, then the opinion of the expert is unnecessary.”

从实践中来看,由于在一些案件中对普通知识规则的定性并不容易,因此英国CPR《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将选择权下放给了法院,即法院有权自由裁量相关专家意见是否应当被予以采纳。此外,澳洲高院也在改革后认为,只要专家证人的意见对法院或仲裁庭的事实审理有所帮助,就应当采纳该专家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包括但不限于R v. Chard(1972) 56 Cr App R 268先例,R v. Land (1988) 1 All ER 403先例等都明确了,为了更好的协助陪审团审理案件并为其进行把关,因此目前英国的刑事案件审理仍严格沿用着普通知识规则。

三、事实基础规则factual basis rule

事实基础规则指的是在庭审中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所发表的任何意见或推断均不构成事实的范畴,也无法在客观上改变任何事实,无论其作证前是否经过宣誓这一环节。基于此,特别是在Dew Pitchmastic Plc v. Birse Construction Ltd (2000) 78 Con LR 162先例中,Humphrey Lloyd QC大法官也认为:“The studies carried out and opinions expressed by experts are not academic in nature; they must be based solely on what actually happened or, if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what happened, upon assumptions in favour of one party or the other, or both, as to what might have happened.”

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家证人有义务对其发表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以及测量实验结果等内容进行事先说明,以确保其意见的权威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考察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尤为重要,因为一旦相关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出现错误,则该专家意见的结果也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践中,仲裁庭或对方律师可能也会要求专家证人就其作出意见的事实基础来源进行披露,甚至在交叉盘问环节作为对方律师发起挑战和提出质疑的基础,特别是在事实不明而专家证人通过假设事实的方式来陈述意见时,该类意见就更容易受到挑战。倘若该假设性事实具有一定的可能性或其所基于的证据内容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则可能会被仲裁庭或法院予以接受。但如果该假设性事实在案件中丝毫没有任何发生的可能性,则也必然会被予以拒绝,例如医生可以基于人体监测情况来判断患者的身体状况,但其却无法发表与病史有关的相关意见。

四、假设问题规则hypothetical questions rule

假设问题规则指的是,专家证人可以提出假设性问题作为其发表相关意见的基础。一般而言,对于涉及技术或自然科学的相关事实,即使存在事实不明确进而通过假设问题的方式发表意见,最终导致其所发表的专家意见并未在仲裁员或法官心中占据较高分量,但其至少仍然可以作为可采纳的证据使用。因为倘若该专家证人发表了具有偏见性的意见,在实务中是完全可以通过交叉盘问环节通过替换假设性关键事实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而对于一些遗漏的重要事实或依据传闻证据形成的意见也可以在结案陈词中对专家证人进行丑化以降低其意见的可信度,并不会妨碍法官或仲裁员对于案件本身的判断。

五、非特定传闻规则non-specific hearsay rule

实践中,专家证人的报告往往需要引经据典,通过引用一些权威观点,包括学术成果、研究报告等来提升说服力,这些都属于非特定传闻规则的使用情况,也是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Wilband v. The Queen(1967) SCR 14先例、Pownall v. Conlan ManagementPty Ltd(1995) 12 WAR 370澳大利亚最高院先例、R v. Abadom(1983) 1 WLR 126先例等均规定了,如果专家证人借鉴的传闻资料是为了解释其如何得出意见,而非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则该传闻资料可以被接受。

此外,考虑到对非特定传闻规则的适用,英国CPR《民事诉讼规则》还进一步规定了,专家报告必须明确陈述哪些意见是依赖文献资料,哪些意见是他自己本身就已经了解的。如果报告是基于测试或实验所得出的,则还要说明该测试或实验由谁来做,其是否具有实验资质以及是否在该专家证人监督下进行等详细内容,以帮助仲裁庭和对方律师深入了解该专家报告,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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