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正值花季,却在校内住宿期间不幸从宿舍楼窗户坠楼受伤,学校作为学生公寓的管理者,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01
2020年1月10日凌晨, 生张某玮(2002年出生)在学校的宿舍二楼的一间学生宿舍(他人宿舍,张某玮宿舍在一楼)的窗户处跌落,造成受伤,随即被送往修武县人民医院治疗。
因伤势严重,当日被送往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7天,医疗花费76360.56元。2021年7月31日,又入住中央医院治疗,住院13天,花费10171.17元。
经鉴定,张某玮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张某玮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
张某玮认为:自己在就读于该学校期间,在该学校内受伤,学校应当对其的受伤承担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学校辩称,张某玮是因为故意违反校规校纪,在凌晨攀爬窗户时跌落受伤,其损失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其在整个事件当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02
修武县法院认为,在该起事故中,学校作为学生公寓的管理者,对公寓的管理制定了规章制度并悬挂上墙,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学校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反过来在本次事故中,张某玮作为一名在校住宿的学生,在晚上休息时间段不在自己宿舍进行休息,而是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窜至他人寝室,从窗户处坠落受伤。
张某玮作为一名已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在窗口坐着具有危险,而其仍实施了这一行为,其伤害后果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且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其损害后果应自己承担。
判决驳回张某玮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3
很多家长认为,学生来到学校,在校园内发生的任何伤害事件,不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学校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外,其他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原则确定事故责任。
因此,学生在学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无需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玮从窗户跌落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其当时已满18周岁,且主要是其违反校规、校纪在先,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学校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