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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意外受伤, 家长起诉涉事学生及学校, 法院怎么判?

事件】李鑫、刘艺、张杰是北京市某校小学部学生。一次,李鑫和刘艺在学校发生碰撞,导致李鑫倒地,并因此受伤。

学校监控录像显示,刘艺在学校一层楼道内奔跑,恰逢李鑫从教室内跑出。刘艺在李鑫身后与李鑫发生了碰撞,二人随即摔倒。李鑫倒地未起,而刘艺再次起身跑走。正在这时,张杰从教室出来,发现李鑫倒在地上。张杰用包敲了一下李鑫的头部。

刘艺跑出没几步,发现李鑫倒地未起,于是又跑了回来,试图拉起李鑫,发现未能成功后,刘艺再次跑走。而这时,李鑫手臂抬起,疑似有抽搐后的僵硬状况,张杰掰了一下李鑫的胳膊,发现李鑫的胳膊未能落下。

后来,经医院治疗,李鑫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抽搐、呕吐、呼吸道感染、急性感染。李鑫于是将刘艺、张杰以及他们的父母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学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律师费、家长误工费,还要求他们以道歉信方式公开道歉,并一次性支付李鑫定期复查费用。

【后续】法院判决刘艺的父母对李鑫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

在李鑫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根据李鑫伤情和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李鑫主张的误学费、律师费缺乏直接关联性且为非必要损失,而李鑫主张的复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均不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鉴于学生及家长均已口头赔礼道歉,法院也不再予以支持。

判决刘艺的父母赔偿李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9874.40元,驳回了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01、三个小学生间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艺与李鑫的碰撞导致李鑫受伤,刘艺侵害了李鑫的生命健康权利,因此李鑫违反了该条法律法规,而张杰的行为与李鑫的受伤无因果关系,所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02、三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受伤的李鑫需要担责吗?

本案中,张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李鑫和刘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李鑫的受伤是由于刘艺和李鑫跑动碰撞导致的,张杰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并不是致害原因,与李鑫所遭受的损害并无因果关系,所以张杰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李鑫和刘艺双方的碰撞,刘艺和李鑫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走廊奔跑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因此对碰撞的产生均有过错,所以尽管李鑫为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课间奔跑中相撞摔倒系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应减轻侵权人责任,被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03、三位当事人均为未成年,相应赔偿责任当如何承担?

本案中的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只有当其自身有财产时,才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由其监护人补足不足部分。

此外,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04、学校及老师有无过错?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和老师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作为八九岁的孩子,跑动实属正常,并不能以此认定学校存在教育管理责任。

且事发后,学校和老师及时处理,无不当之处,所以并无过错,由于学校和老师只有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学校和老师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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