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小学

潮评丨学生课间被撞倒受伤, 学校有责任吗?

潮新闻客户端特约评论员胡欣红

图源:视觉中国

学生在校园里受到伤害,学校就一定要担负责任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江苏泰州市靖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4名学生在当地某校校内打闹致另一名学生受伤,法院判决学校免担责任,4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生安全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即便学校做了很多安全防范和相关的教育引导,面对活泼好动的孩子,依然防不胜防。学生一旦在校园里发生安全事故,很多家长都会觉得学校难辞其咎,而校方为了息事宁人,即便没有过错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如果存在纠纷,对簿公堂学校往往成为败诉方。

学生在校园里受伤,学校承担无限责任是一个教育痛点,以致不少学校为了确保安全对学生实行“圈养”:课间十分钟静悄悄;体育课取消长跑,把对抗性项目改成跳绳;春游、秋游成了奢望……学校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人,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如此畏首畏尾,令人心塞。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非教育因素的干扰,因噎废食的不良结果最终还是由学生来承担。

为此,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帮助学校卸下“无限责任”的枷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明确提出“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一言以蔽之,并非发生在校园的事故都怪学校,只要尽到了管理责任,就可以免责。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很多校园安全事故存在一些模糊空间,责任认定殊为不易,学校还是难以免于尴尬处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泰州市靖江法院审结的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无疑是一个好的范例。

据法院披露,小袁和被告小成、小旭、小江、小盛(均为化名)都是三年级学生。2023年5月,四人在课间休息时到教学楼三楼连廊玩耍,小袁经过时被嬉闹中的四人撞倒,经诊断为两颗牙齿移位,一颗牙齿全脱位,共花费医疗费3859.17元。事后,小袁及其父母将四名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小袁受伤并非是教室、操场、楼梯等设施场所问题导致,更非学校行为导致,且学校提供了证据证明已对课间安全进行多次教育,并对相关行为有相应奖惩制度,对楼道也有值日安排等记录,尽到了教育机构的教育责任。事发后,学校及时进行了相应处置,履行了教育机构救助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次校园伤害事件虽然不大,但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厘清了学校的职责,具有积极意义,向公众重申了这样一个原则: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责任,不能仅因为发生在校园就一律认定学校有责任。当然,学校也必须在安全常规管理上做足文章,才能让自己无愧于心并获得司法支持。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不是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不能“谁告谁有理”,坚持依法认定才能有效解决“无限责任”的顽疾,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 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