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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学位法》聚焦学位管理突出问题, 多领域进行制度创新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指出,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制度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具有重要意义。《学位法》聚焦学位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在一些重要领域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治教和学位法治建设。

明确“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相比《学位条例》,《学位法》一个明显的创新是增设专业学位类型。马怀德介绍,《学位条例》聚焦学术学位,没有专业学位的表述和相应制度设计。而《学位法》把专业学位法定化,明确把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同时在学士学位条件、硕士学位条件、博士学位条件等方面都规定了专业学位的相关内容。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战军指出,《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对于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王战军认为,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新时代,学习领会贯彻《学位法》,对于深刻认识和积极践行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王战军进一步指出,要在《学位法》的指引下,加快对不同学科、类别,不同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点、特征的探索与研究。切实把握专业学位的本质,把握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有效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分类发展。学位授予单位要立足于《学位法》,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把握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特点,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评价标准,建立适应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人才评价体系。

完善学位管理体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指出,与《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完善学位管理体制方面,马怀德表示,《学位法》在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管理中的相应权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面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位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同时,《学位法》增加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学位三级管理体制,推动我国学位管理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

同时,马怀德对比指出,《学位条例》没有涉及学位授予活动中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导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学位授予活动的正常开展。《学位法》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

此外他强调,《学位法》将“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从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学位制度有效实施,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

对此龚旗煌认为,《学位法》突出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规定学位授权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完善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申请学术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为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导。

龚旗煌表示,《学位法》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既适应现实需要,又富有前瞻性,充分反映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新时代特征和根本要求,为促进形成高水平人才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京报记者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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