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小学

中央出手, 为这一群体减负

近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发通知,对社会事务进校园进行规范,从而为中小学教师减负。通知既在宏观层面提出整治无关活动及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等目标,也在操作层面提出了进行审批报备、建立白名单及建立监督长效机制等具体举措。

近些年,为中小学教师减负成为政策关注重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21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禁止向学校摊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涨粉”“评比”“推销”等指令性任务的通知》等。

相关文件高频出台,一方面说明中央和主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与复杂性。我们看到,出台这些文件的部门,几乎涵盖了与教育相关的部门与机构,包括教育部、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这次则是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有的机构和个人将学校纳入行政与社会管理系统,赋予其协助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角色与功能。其中既有形式上的,就是通知中所说“重留痕轻实效的形式主义”,也有实质性的,比如有的地方为了完成新农合缴费的任务,对有孩子在中小学上学的家庭,就通过孩子的老师或班主任给他们施压等。

在有的职能部门看来,学校在解决一些涉及家长的问题时,是一个可靠又高效的帮手——家长基于若不配合老师的诉求孩子在校可能受挫或被打扰的顾虑,通常会对老师提出的要求积极配合;而学校基于自己在行政体系内相对非强势地位,以及在很多具体问题上有求于职能部门的现实,也往往对拒绝这些不合规也不合理的要求心存顾虑。

而对于学校参与这些社会事务的边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界定有待进一步清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但这些社会事务是否构成对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或者说哪些构成哪些不构成,并没有相关部门的权威解释。

而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这里用了“应当”一词,意指法律上的义务,但设置了一个“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到了什么程度算是影响?“社会公益活动”范围几何?与前一条一样,这一条也有巨大的法律解释的空间。

此外,由一个部门提出、其他部门配合行动的落实效果,弹性较大,很多时候取决于此事在地方政府问题清单中的位置排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问责的严厉程度。排名最靠前的,是那些“一票否决”的事项,比如安全责任事故等,然后是与发展相关的事项,比如大的项目招商等,像教育这种短期内难见明显效果的事项,可能很难跻身问题清单的前列。

要想在这一问题治理上真正见成效,就要将其排序前移,至少要将对中小学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到超过那些随意进校园的社会事务,特别是那些本身与教育毫不相干、只是想利用学校对家长的影响力解决自身难题的事务。

治理的整体思路与具体路径,都已在《通知》中有清晰体现。首先,对那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以及过程中重留痕轻时效的形式主义,坚决予以整治;其次,对那些确有必要的活动,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整合,严控活动范围和时长,减少对教学的影响;其三,在具体操作中,建立健全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最后,通过检测、核查、通报等方式,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常态化规范这一工作。

另外,让审批和监督的结果进入对职能部门和官员的评价体系,可能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应有之义。

当下,校园内正面临不容忽视的内部压力,比如学生心理问题、校园霸凌、留守儿童问题等,不能再让外部的无关事务干扰本就不轻松的老师们。

发于2024.5.13总第1139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为教师减负,中央再出手

记者:韩永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 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