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指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指引》《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指引》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等相关工作作出细化部署。
根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机构,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同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尚未办理过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的机构,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按照《广东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样本》重新核准新章程,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机构,需向其他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成人自考类培训等)转型的,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办学内容,领取新办学许可证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法人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决定解散机构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同时指导培训机构依法清算财产,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全媒体记者刘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