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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小学(幼儿园)要配备健康副校长

中小学(幼儿园)要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

到2021年底,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兼职健康副校(园)长配备率达到50%及以上;到2022年底,配备率达到80%以上。为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健康教育和管理体系,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指导意见》。

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原则上应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妇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部门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人员中选聘。任职者应具有医学专业背景,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符合学校副校(园)长任职资格条件或同等条件,熟悉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政策,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按照学校管理权限,兼职健康副校(园)长接受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兼职健康副校(园)长享有优先获取学校卫生健康相关资料的知情权;享有列席学校涉及卫生健康议题校务会的参与权;享有学校卫生健康工作的建议、督促指导权;享有在原单位考核评优的优先权,以及享受教育部门给予有关荣誉奖励的权利。(记者王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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