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大学生何某某没有通过英语4级,大学据此拒绝授予其学位证书,何某某将该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大学履行法定职责,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2003年到2007年,何某某在该大学武昌分校就读,专业是通信工程,2007年6月30日,该许分校给何某某颁发毕业证书。
2007年8月26日,何某某向分校及大学申请学位证书,分校于2008年5月21日做出答复,因为何某某没有通过英语4级考试,不符合推荐条件。第2天,何某某将该大学起诉到法院。因分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分校参加诉讼,作为案件第三人。何某某诉称,大学以何某某没有通过英语4级考试,不予授予学位证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大学提供了大量相关的文件证明,他们是依据文件对何某某做出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何某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而分校同意大学的答辩,且认为分校没有向大学申请学位是正确的,是有充足依据的。
上了四年的大学,却没有学位,工作可不好找。上过大学的人都知道,并非每个学校都需要4级证书,有的大学没有4级证书,照样颁发两证,而有的大学没有英语证书只发毕业证,则不颁发学位证,这是为什么?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1、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可以看出,这个规定非常笼统,操作性并不强。
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各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接受省学位委员会的检查与评估。
也就是说,每个高校都可以制定有自己风格的更有针对性的细则。那么,该大学制定的细则里有哪些特别的规定呢?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
该分校属于大学的附属事业单位,对于符合的学生,有职责向学校提出名单。而这个条件依然必须是通过英语四级。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可见,国家层面并未规定本科生必须取得英语4级才能取得学位证书,但是该高校对知识技能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这种细化体现了高校对学生教育的自主决定权。
2、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47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何某某起诉正是行政不作为,其申请学位时间是2007年8月26日,而学校不作为的日期是2008年5月20日,应以2008年5月20日计算何某某的诉讼时效,也就是2个月,何某某于第二天就起诉了,显然没过诉讼时效。
3、2008年12月18日,武汉湖北省武洪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何某某诉讼请求。
本案警示我们,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责主业,连英语4级这么简单的考试都考不过,还谈什么能力和水平?
各位大学生,到大学第一步是要查询下你们所在的大学是否有关于英语4级的规定,比如2017年开始,清华大学的学生如果游泳课不达标则不能毕业。
所以,努力学习才是正道,起诉学校还被驳回,真是太丢人了!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