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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人民教师是大家普遍尊重的职业。近些年来,教资考试热也昭示越来越多人更青睐从事教师职业。但是教师也面临工作的选择和变动,家庭,子女各方面原因,教师也可能会面临辞职,调动工作。由于体制内教师也就是带编制教师,在职称评选,聘任以及工作落户等协议或者承诺书中对工作年限也就是服务期往往有约定。比如评选教授职称,比如评选高级教师职称,再比如工作地解决户口等。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往往会要求教师任教工作满多少年。此时,如果确有自身原因需要离职,面临承诺书或者服务期协议违约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是,教师也是享有自由择业权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教师可以离职。但是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
案例简述
张某某与北京顺义某小学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顺义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服务期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成为本区教育系统聘用合同制管理的教职工。双方约定服务期为6年,若因为个人原因提前离职,服务期内每少服务一年,缴纳10万违约金。四年后,张某某因为考取了某高校研究生,提出了离职。而后该小学提起劳动仲裁,张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支付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学违约金197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裁判指引
涉诉的《顺义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服务期协议书》及《顺义区非北京生源引进协议书》,就张俊俊的服务期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上述二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因本人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提出辞职,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造成聘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张俊俊违约所致。张某某受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在入职时应当对涉诉协议等相应条款有充足的理解,中间并未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现张某某在该小学已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情况下,因自身原因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该小学根据涉诉协议书的约定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结合双方的约定内容、违约情节及过错程度,认为仲裁裁决数额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实务总结
如果你是有行政编制的教师,从上述内容看,学校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签订服务协议或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主要是变更合同期限),是有很强约束力的。因为这些教师的管理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而行政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高校自己又制定了相关规定,双方又签订了协议,所以你如果违约了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该给的违约金还得给。
如果你是无行政编制的教师,这包括公办高校编制外的教师,更包括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教师,如果因为评定高级职称而签订了服务协议或是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说成是聘用合同),约束力比有行政编制的教师要弱得多,因为管理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以及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也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对于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因为评定高级职称可以约定服务期。有的会反驳,不是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吗?是的,确实如此。问题是,你虽然“可为”,但却不能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为评定高级职称而“约定”服务期,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相抵触,所以属于无效约定,即使其中有违约金的内容也是没有用的。这与因为专项培训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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