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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 7月起, 成都正式实施! 事关新冠疫苗第一针、中考、限行等

七月就这样到来啦!

昭告着2021上半年正式结束

接下来还有这些大事发生

赶紧和小编一起看看

有哪些好消息在等着我们?

↓↓↓

开展新冠疫苗第一针集中接种

截至6月26日15时48分,四川省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接种累计超过2830万剂次,全省已累计接种5786.73万剂次。

自7月起,全省将继续开展第一剂及后续剂次新冠病毒疫苗免费接种。暂未接种第一剂的朋友无需担忧,可以在7月继续接种。

温馨提示:因文章篇幅有限,成都地区最新到苗消息在今天的第三篇文章查看,还可以进入【成都本地宝】,在聊天对话框发送【到苗消息】查询最新到苗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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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考成绩7月2日查询

全体2021年中考的考生和家长注意啦!7月2日上午10点可查询中考成绩,下午3点开始填报志愿,大家可千万不要记错时间哦~

关于初升高事项

重要时间节点如下

7月2日

上午: 公布"5+2"区域省级示范性普通 填报志愿指导线、一般普通 最低送档线。通知全市考生成绩,开始接受考生申请成绩复核。

下午: 开始网上填报志愿。升学区域为"5+2"区域的考生填报一般普高(第四批次)以外的所有升学志愿。升学区域为其余区(市)县的考生网上填报第一批次、五年高职(师范)、第四批次中职类志愿。

7月3日

13:00考生申请成绩复核截止。

7月4日

15:00 第一批次志愿填报截止

18:00 成绩复核及结果反馈

7月5日

17:00 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志愿填报截止

18:00 第一批次招生学校完成名单申报及审核

7月9日

第一批次录取

7月11日

第二批次录取

9:00—12:00 录取

13:00—16:00 网上补充征集志愿

16:30—17:00 补录

7月12-13日

12日9:00-13日12:00 网上填报第四批次志愿

7月14日

第四批次普通 录取

9:00—12:00 录取

13:00—16:00 网上补充征集志愿

16:30一17:00 补录

7月15日 第四批次中职类学校录取

成都7月限行

7月份没有法定节假日,大家不用担心限行调整问题,大家出行前一定看好当天限行尾号,闯限行将会扣分罚款。

成都欢乐谷HOME电音节

2021年7月3日-8月29日“成都欢乐谷HOMO电音节”强势归来!将东方结构与现代科技完美融合,音乐一响,震撼你的灵魂。快进入这场沉浸式的赛博传奇!

图源:成都欢乐谷

Super idol的笑容外加你的甜,让你们的狂欢和尖叫占领这里吧!能量爆棚的姚琛、硬核说唱法老、拽酷Rapper赵珂、魅力偶像黄明昊、欢乐谷夏日顽家Jony J、笑容超甜张欣尧、DJ NI、李振宁……还有超多百万人气大咖DJ、专业顶级MC,电音轮番轰炸!

川渝两地取消座机通话长途费

据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消息,从今年7月1日起,川渝两地基础电信企业在川渝全境内正式推出8项跨区通信服务。

这8项服务具体为:亲情号跨区互设、跨区缴费、跨区停机/复机、跨区修改密码、跨区补卡、跨区换卡、跨区销户、跨区投诉处理。

此外,在今年12月31日前,川渝两地将完成取消座机通话长途费,四川各市州之间座机通话长途费将同步取消,重庆市座机区间通话费也将同步调整。

峨汉高速峨眉至峨边段通车

峨汉高速公路峨眉至峨边段交工验收顺利通过,具备通车条件,将于2021年7月1日零点开通试运营。

通车段共设5个收费站(峨眉罗目、沙溪、龙池、大为、峨边收费站)、1个服务区(龙池服务区),本次开通大为收费站和峨边收费站2个收费站,服务区暂未开通,通车试运营期间免通行费。

特别提醒,峨汉高速公路峨眉至峨边段运营初期,仅峨边至峨眉方向可以通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9座(不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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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最新通知,决定调整成都天府机场高速、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成都第三绕城高速)德简段、蒲都段限制通行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一、 限制通行车辆

所有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全时段禁止通行成都天府机场高速、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成都第三绕城高速)德简段、蒲都段;中型及以上客车不再限制通行。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成都天府机场高速主线及其支线。

(二)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成都第三绕城高速)德简段。

(三)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成都第三绕城高速)蒲都段。

三、限制通行时间

全时段禁止通行。

四、限制通行规则

(一)为保障成都天府机场高速、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成都第三绕城高速)德简段、蒲都段正常运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通行以上路段的,应报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批准后,于每日8时至18时通行,车辆行驶速度应当控制在60公里至80公里每小时,并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其余时段禁止通行。严禁超载、超速、低速或疲劳驾驶。

(二)经批准通行以上高速公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管理和指挥;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处理。

(三)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不受此限制。

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功能尚不完善,加油站暂时不能提供油料补充功能,请过往驾驶员出行前计划充足的油料储备。

以上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成都天府机场高速、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第三绕城高速)德简段、蒲都段限制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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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放不达标,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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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全覆盖清单管理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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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办法》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

6月24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6月3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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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任务:

一是优化申请方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是规范办理流程。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并推动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

三是优化服务模式。受理地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户籍地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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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下半年里

这些与你有关的好政策、好消息

也不要错过!

一起来看看!

01

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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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03

老年人打车就拨95128,年底前正式开通

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更好地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本省份不少于5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2021年9月底前上线试运行,2021年底前正式开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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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

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05

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长至年底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等八方面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上述前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06

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发放补贴

中央财政安排200亿元左右资金,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发放补贴,以稳定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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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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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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