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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偷跑出宿舍受伤 向学校索赔被法院驳回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但无锡一学生在校受伤,法院却判定校方无需担责,这是为何?今天(3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17岁的小张是无锡某学校学生,2019年11月,他与室友约好晚上到校外玩耍。当天深夜,二人想要离开宿舍楼,被宿管员请示班主任后拦下。但回到宿舍的二人心怀不满,决定大胆一把,从宿舍所在的二楼阳台跳下离开。

小张跳下时不幸受伤,无法动弹,刚好被巡逻的保安发现,立即送至医院治疗。此后约2年时间,小张多次往返医院。他认为自己是在学校受伤,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职责,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所以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多万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阳山法庭庭长王志斌介绍:“学校的宿管员不给他出宿舍,他非要出,后来又请示了班主任,班主任也不允许。他自己从宿舍跳了下来,导致脊椎受伤,经伤残鉴定属于九级伤残。他认为学校有责任,要学校承担50%责任。审理当中,校方提供了很多材料,包括学校规章制度、出事当天校方的工作记录等等,证明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出事时小张虽然尚未满18周岁,但对自己的行为已经具有较高辨别能力,其在被老师禁止出校后,仍冒风险从宿舍阳台跳下,导致自己受伤,此后果完全是由于其自身的严重过错造成。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志斌提醒:“本案中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因此责任应该由学生自己承担。对于在校学生来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家长也要教育孩子不要进行一些危险操作,避免一些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自身,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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