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涛
案情简介
刚大学毕业的小夏希望继续读研深造。2021年,他作为应届生参加了目标院校的研究生招录考试。成绩下来以后,因几分之差,小夏未能被录取,便考虑调剂到其他院校。
2022年4月初,经亲戚介绍,小夏认识了王某。王某称自己可以帮助小夏联系某教育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见面后,经协商,某公司和王某均承诺可以为小夏调剂到哈尔滨某大学。
2022年4月15日,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某公司为小夏提供202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及调剂信息咨询服务,总费用为11万元,王某作为担保人。协议签订当天,小夏需交纳5万元定金,在获得目标院校拟录取名单开始公示时3日之内,再向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费用。此后,某公司并未能成功协调哈尔滨某大学,便将费用退还给了小夏。随即,某公司又将安徽某大学的信息告知小夏,称可以“操作”帮助其录取。三方又对相关调剂合作协议进行了协商,小夏重新交纳了5万元定金,但小夏最后未在协议上签字。
2022年4月底,安徽某大学官方网站发布拟录取名单,小夏在榜,某公司和王某便催促小夏支付尾款。小夏未按约支付尾款,原因是安徽某大学告知小夏,因其本科毕业不满三年,不满足该校录取研究生的调剂要求,遂取消录取。错过了调剂周期,即将面临无学可上的局面,小夏不愿意再支付尾款。
小夏主张双方签订的调剂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且自己不符合录取的硬性条件。某公司和王某欺骗自己,合同无法实现,故向法院主张权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调剂服务协议并退还自己支付的定金5万元,且王某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教育公司和考生签订的考研调剂委托协议无效,退还考生全部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及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为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考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教育咨询服务机构为学生提供教育咨询服务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两次签订协议,虽改变了目标院校,但双方委托服务的实质内容没有变化,即小夏通过王某委托某公司为其办理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调剂事项,该委托服务内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扰乱了正常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协议属无效合同,王某和某公司收取小夏的款项应予返还。
考生求学心切给了某些培训机构有利可图的空间,他们顶着培训的名义开展违规调剂,冒着风险牟利,这样的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还会破坏教育领域的竞争公平性。“暗箱操作”极易引发纠纷,考生不应被虚假广告和不良培训机构蒙蔽双眼,要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信息及资源。通过“暗箱操作”取得的入学资格,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涉嫌违法,影响的只能是自己的学业和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