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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成人高考替考案, 法院是这么判的!

报名参加成人高考,却发现考试时间段有工作无法请假,青岛即墨的一名男子遂请人替考,结果第一科刚考完就被查获。近日,该起案件依法审结,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考生和替考者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和九千元。

出生于1981年的赵某某居住在青岛市即墨区,他报名参加的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应当于2019年10月26日、27日在青岛第三十四中学参加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三门考试。此后,赵某某发现在考试时间段内自己有工作安排无法请假,便联系居住在河北的徐某,让其代替自己考试。徐某同意后,赵某某将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电子版交给徐某。

2019年10月26日上午,徐某携带赵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至青岛市市北区青岛第三十四中学代替赵某某参加考试。当日11时许,徐某考完政治科目交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当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11月9日,赵某某和徐某被提起公诉。公诉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意见认为,二人均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赵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徐某与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赵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相关法规中,对于成人高考替考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除了考生本次考试的全部成绩取消外,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一段时间内的禁考措施。教育考生机构还可建议替考和被替考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替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会中生存,提升自己的能力并获得相应的承认,要靠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努力,而不是投机取巧走捷径。走捷径不仅破坏规则,对其他认真努力的考生也是不公平的,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法律维护的就是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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