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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公布 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四川省教育厅日前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实施细则》列举了12项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中小学教师,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实施细则》对具体处理方式和处理权限作了详细说明。给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处分或其他处理,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之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3.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4.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5.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实施细则》提出,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履职。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对于处理结果的使用,该《实施细则》提出,包括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其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教师受到处分的,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等。

该《实施细则》还提出,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向社会主动公布监督方式,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对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情形,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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