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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增加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等内容

5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提请二审,增加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等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更加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内活动,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监测、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遵循自愿原则开展心理问题早期筛查,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预防和减少心理及行为问题。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智刚表示,在审议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网络负面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较大,建议加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条例草案一审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清理、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关于提升保障水平,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负担的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作为,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申请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社会保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医保、低保、社保、救助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指导。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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